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組織章程
臺中直轄市室內裝潢業職業工會章程
074年12月07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訂定
088年05月27日第五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
094年04月22日第七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
100年03月18日第九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增修訂通通
101年07月05日第九屆第一次臨時會員代表大會增修定通過
103年05月23日第十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增修訂通過
105年05月20日第十屆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增修訂通過
106年05月12日第十屆第四次會員代表大會增修訂通過
110年05月13日第十一屆第四次會員代表會增修訂通過
112年05月19日第十二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增修訂通過
113年05月10日第十二屆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增修訂通過
◆第 一 章 總則
第 一 條 本章程依工會法及工會法施行細則規定訂定之,未規定者悉依工會法及工會法施行細則暨相關法令規定辦理。
第 二 條 本會定名為臺中直轄市室內裝潢業職業工會,以下簡稱本會。
第 三 條 本會以保障本業勞工權益,提高其專業知能,改善提升其生活地位,增進本業技術提昇,加強勞資合作關係,並協助政府推行政令為宗旨。
第 四 條 本會以臺中直轄市行政區域為組織範圍,會址設於臺中市豐原區中山路442號。
◆第 二 章 任務
第 五 條 本會任務如下:
一、團體協約之締結、修改或廢止。
二、勞資爭議之處理。
三、勞動條件、勞工安全衛生及會員福利事項之促進。
四、推動勞工政策與法令之制(訂)定及修正。
五、會員勞工教育之舉辦。
六、會員就業服務之協助及職業訓練之辦理。
七、會員康樂事項之舉辦。
八、會員糾紛事件之調處。
九、依法令從事事業之舉辦。
十、勞工家庭生計之調查及勞工統計之編製。
十一、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之辦理。
十二、其他合於第三條宗旨及其他法律規定之事項。
◆第 三 章 會員
第 六 條 凡在本會組織區域內從事室內設計、裝潢等相關工作之勞工,年滿16歲以上,均得加入本會為會員。
第 七 條 會員入會應填具入會申請書,並檢附相關工作證明,經理事會議審查格,且繳納入會費及經常會費後,發給會員證,方得為本會會員。
前項理事會休會期間,由理事長先行審查核可,提經理事會核備,並送交會員代表大會追認後,報請主管機關備查。
第 八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、履行各項決議案,並按時繳納各種費用之義務,及選舉、被選舉、罷免等權暨其他依規定應享之權利。
第 九 條 會員有違反前條規定或其他不法之情事,致妨害本會名譽,經查證屬實者,得由監事會提出糾舉,經理事會議決議,按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警告、停權及除名等處分。
會員非因正當理由欠繳經常會費及勞、健保費超過一個月,經本會以掛函請限期繳納,逾期仍未繳納者,得由理事會決議予以停權處分,並依規定向勞、健保局申報欠費,至每年會員代表大會召開前仍未繳清者,由理事會送請會員代表大會予以除名、退保。
前二項會員除名處分須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行之,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。
第二項會員停權期間,暫停其一切權利及相關福利事項,俟補繳後提經最近一次理事會議通過,始得復權。
第 十 條 會員非因離職、轉業、遷出本會組織區域及依前條規定受除名處分外,不得出會。
會員離職、轉業及遷出本會組織區域,須申請退會,並將退會情形提請理事會議核備,送交會員代表大會追認後,報請主管機關備查。第一項會員出會,應繳回本會所發一切有關證明文件及清償費用,已繳會費一律不予退還。
第十一條 本會得依下列會員人數比率,按會員居住所或工作地域按街路名稱筆劃順序編組,選任代表出席本會,稱為會員代表,行使會員代表大會職權。
101-300人以下~5人,301-500人~10人,501-1000人~15人,1001-1500人~20人……每增加500人依上述比例產生。其劃分單位如剩餘人數達每單位比例之半數時,得另成一單位,其餘不足半數者,歸入最後之一單位合併選舉。
前項會員代表以入會滿一年為限,其任期四年,自本會召開當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之日起算,連選得連任。
本會會員代表選舉罷免辦法另訂之。
第十二條 本會會員代表選舉以無記名單記法直接選任之,並按應選出名額以得票多寡為序,得票較多者為當選,次多者為候補,票數相同時以抽籤方式決定之。
本會會員代表選舉依本會會員代表選舉辦法規定辦理。
本會會員代表選舉應使用選舉票,並採全數被選舉姓名印入選舉票,由選舉人圈(勾)選。被選舉人以選票所列者為限。
前項選舉票由本會製發,並蓋本會圖記及由監事會推派代表用印後,始生效力。
第十三條 本會會員代表選任後,應送經理事會審查無訛後,發給代表證明書,方得出席會員代表大會,會員代表有發言、提案、表決、選舉、被選舉、罷免等權利。
會員代表因故不能親自出席會員代表大會時,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出席,惟每一會員代表以受委託一人為限,且委託人數不得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之三分之一。親自出席及委託出席人數之計算,以簽到冊所列者為準。委託出席人數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三分之一時以簽到先後順序決定,難以認定先後次序者,以抽籤方式決定之。
會員代表委託其他會員代表出席後,本人如親自出席,應先辦理簽到後,行使本人之權利。
第十四條 本會會員代表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,應予解任,遺缺由候補代表遞補,以補足原任期為限。
一、會員資格喪失者。
二、因故辭職者。
三、違反本會章程、決議及其它不法情事,致妨害本會名譽,經罷免者。
前項第三款經查屬實,得由監事會提出糾舉,經理事會議決議,按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警告、停權等處分。
第十五條 本會會員代表之罷免,需經原選舉人總數三分之一以上連署,向理事會或監事會提出申請罷免案,詳列罷免理由,並具正、副兩本。理事會或監事會應即將該項副本通知被罷免人,於送達七日內提出答辯,書俟截止日期後十五日內舉行罷免投票,經原選舉人過半數之投票,投票人數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,為通過罷免。
前項罷免因未達原選舉人過半數之投票者,視為否決罷免,同一任期內對同一被聲請罷免人,不得再以同一理由提出罷免。
本會會員代表就任未滿一年不得罷免。
◆第 四 章 組織與職權
第十六條 本會以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,休會期間,由理事會處理一切事務。
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職權如下:
一、工會章程之修改。
二、財產之處分。
三、工作計畫與報告及經費收支預、決算之審核。
四、勞動條件之維持或變更。
五、基金之設立管理及處分。
六、會內公共事業之舉辦。
七、決定上級工會及聯合會之參加。
八、工會之聯合、合併、分立、更名或解散。
九、選任理事、監事及罷免理事長、監事會召集人、常務理事、理事、監事。
十、會員之除名處分。
十一、其它重要事項之決定。
第十八條 本會設理事九人、候補理事三人、監事三人、候補監事一人。
理事組織理事會,互選三人為常務理事,由常務理事互選一人為理事長,綜理日常會務。
監事組織監事會,互選一人為監事會召集人,處理監事會日常會務。
理事長、監事會召集人、常務理事、上級工會會員代表之選任,準用第十九條規定。
第十九條 本會理事、監事均由會員代表大會就會員代表中,年滿二十歲者,以無記名連記法選任之,並按應選出名額以得票多寡為序,得票較多者為當選,次多者為候補,票數相同時以抽籤方式決定之。
本會理事、監事選舉由本會派員主持並呈請上級工會派員監選主管機關指導。
本會理事、監事選舉應使用選舉票,由理事會提出參考名單印入選舉票,由選舉人圈(勾)選。被選舉人以選票所列者為限。被選舉人同時當選為理事與監事或候補理事與候補監事時,應由當事人擇一擔任,否則以得票較多之職位為當選,票數相同時,以抽籤定之,如一人同時為正式當選及候補當選時,以正式當選為準。
前項選舉票由本會製發,並蓋本會圖記及由監事會推派代表用印後,始生效力。
第二十條 本會理事長、監事會召集人、常務理事、理事、監事、均為義務職,任期為四年,連選得連任,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。
前項理事長、監事會召集人、常務理事、理事、監事、不得參加工業團體或商業團體。
第二十一條 本會理事會職權如下:
一、處理本會一切事務。
二、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案。
三、擬定工作計畫進度及實施,並編撰工作報告。
四、經費收支預算之執行及決算之編訂。
五、接納會員之建議。
六、審查會員入會、退會資格、停權及會籍清查事項。
七、選任常務理事。
八、推選上級工會會員代表。
第二十二條 本會常務理事會職權如下:
一、選任理事長。
二、執行理事會決議案。
三、協助理事長處理理事會重要事務。
第二十三條 本會理事長職權如下:
一、對外代表本會及召開會員代表大會。
二、召開理事會議及常務理事會議,並執行其決議案。
三、處理日常會務。
四、列席監事會議。
五、指揮會務人員暨考核勤惰及績效。
第二十四條 本會監事會職權如下:
一、選任監事會召集人。
二、審核本會經費之支出。
三、稽核各種事業之進行狀況。
四、有向理事會諮詢複議之權。
五、推選監事會召集人職務代理人。
第二十五條 本會監事會召集人職權如下:
一、召開監事會議,並執行其決議案。
二、處理監事會日常事務。
三、列席理事會議及常務理事會議。
第二十六條 本會理事、監事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,應予解任,遺缺由候補理事、候補監事分別依序遞補,以補足原任期為限:
一、會員代表資格喪失者。
二、因故辭職或依第三十二條規定視為辭職者。
三、於職務上違背法令營私舞弊,或有其它重大之不正當行為,經會員代表大會罷免者。
四、經主管機關依工會法第四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撤免職務者
五、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之四分之一者。
前項第三款經查屬實,得由監事會提出糾舉,經理事會議決議,按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警告、停權等處分。前項有關理事、監事警告、停權處分之規定,適用第九條規定辦理。
理事長、監事會召集人、常務理事之解任、停權準用前三項規定,並應於解任、停權之日起三十天內完成補選,惟其所遺任期不足二分之一時,得推選職務代理人。
第二十七條 本會理事、監事之罷免,須經會員代表三分之一以上連署,向理事會或監事會提出申請罷免案,詳列罷免理由,並具正、副兩本。理事會或監事會應即將該項副本通知被罷免人,於送達七日內提出答辯書,俟截止日期後十五日內召開會員代表大會,經應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,為通過罷免。
前項罷免經召集會議,因未達過半數出席而流會者,視為否決罷免,同一任期內對同一被聲請罷免人,不得再以同一理由提出罷免。
本會理事、監事就任未滿一年不得罷免。
理事長、監事會召集人、常務理事之罷免準用前三項規定。
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下置總幹事一人,組長、幹事等若干名,處理日常會務。本會總幹事、組長、幹事等會務人員之聘任,由理事長依本會會務人員管理辦法規定提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,解任時亦同。
前項會務人員管理辦法另訂之。
第二十九條 本會得視會務需要,設置各種委員會,並得聘任顧問、榮譽或名譽理事長若干名。
前項委員會其設置要點及顧問遴聘辦法,由理事會訂之。
◆第 五 章 會議
第三十條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每年召開一次。
臨時會議經會員五分之一或會員代表三分之一以上之請求,或理事會、監事會認為必要時召開之。
第三十一條 本會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,監事會議每三個月舉行一次,常務理事會議視需要隨時召開。會議形式分為實體會議、視訊會議兩種。
臨時會議如有理事、監事三分之一以上之請求,或理事長、監事會召集人認為必要時,得分別召開之。
第三十二條 理事、監事均應親自出席理事、監事會議,除公假外,非有正當理由不得請假,缺席三個會次以上者,視為辭職。
第三十三條 本會各種會議,均以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會,出席過半數之同意方得議決。但第九條、第十一條、第十二條、第十五條、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、二、七、八、十款、第十八條、第二十七條、第三十八條之決議應經出席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。
◆第 六 章 經費
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以下列各項充之:
一、入會費:每人不得低於入會時一日工資所得,於入會時繳納。
二、經常會費。
三、特別基金及其孳息。
四、政府補助款。
五、舉辦事業之收益。
六、捐款。
七、委託收入。
八、其他收入:(勞保、健保費孳息轉經費辦理會員福利及相關教育費用)
前項入會費訂為新台幣壹仟元整,於入會時一次繳清;經常會費訂為每人每月新台幣貳佰元整,每六個月收繳一次;特別基金及臨時募集金之徵收均應經會員代表大會議決後行之。
第三十四條之一 退會退保辦法及退費方式
退會退保辦法:
至本會辦理,填寫申請書。(無傳真退保。)
(1)本人辦理:被保險人身份證、私章。
(2)委託辦理:被保險人有附照片之雙證件、私章、受託人證件及委託書。
退費辦法:
勞保費:保費計算至辦理退保當日。
健保費:依健保法計費原則辦理退費。
常年會費:費用計算至當月。
互 助 金:費用計算至當月。
退費方式:
一、現金退費:
(1)本人辦理:被保險人身份證、私章。
(2)委託辦理:被保險人有附照片之雙證件、私章及受託人證件。
二、銀行退款:傳真本人戶名、帳號。
第三十五條 本會財產狀況應每年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一次,如有會員十分之一或會員代表三分之一以上之連署,得選派代表會同監事會指派之監事查核。本會財務收支每三個月提經理事會審議後,送請監事會審核,年度收支預、決算每年應提交會員代表大會議決,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。
本會財務管理辦法另訂之。
第三十六條 本會會計年度為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。
◆第 七 章 附則
第三十七條 本會會員得依規定參加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,以本會為投保單位申請加保,應繳納之勞、健保費,每六個月收繳一次,採預收方式辦理,統由本會代收代繳之。
第三十八條 本會解散時,除清償債務外,其賸餘之財產,依工會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辦理,惟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以營利為目的之團體所有。
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,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後施行,修正時亦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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