台中市政府於113年8月14日發文函示,為加強建築物公共安全及室內裝修管理,未經審查許可擅自裝修或未由合法室內裝修從業者進行設計、施工者,依建築法第 95-1 條違反第七十七條之二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,處建築物所有權人、使用人或室內裝修從業者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,並限期改善或補辦,逾期仍未改善或補辦者得連續處罰;必要時強制拆除其室內裝修違規部分。
為監督室內裝修從業者積極負起專業責任,針對違規裝修案件由該縣市政府(局、處、分署、中心)優先裁罰室內裝修從業者
理事長 蔡春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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